中国RoHS

日期: 2020-06-10

2019年7月2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23号公告),为保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规范实施,现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中采用自我声明方式所使用的“供方符合性标志”明确如下: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中国“RoHS 2”)

2016年1月6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令第32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

1. 铅及其化合物;

2. 汞及其化合物;

3. 镉及其化合物;

4. 六价铬化合物;

5. 多溴联苯(PBBs);

6. 多溴二苯醚(PBDEs);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

2019年05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的公告,要求2019年11月1日后出厂、进口的列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均需满足《实施安排》要求,即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的供方应选择国推自愿性认证或自我声明方式,完成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合格评定。国推自愿性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在相关产品获得认证证书5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果信息报送公共服务平台,如选择自我声明方式,供方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30日内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符合性信息报送。


合格评定制度

国推自愿性认证:

由企业自愿申请,经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电器电子产品符合相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由国家统一推行并规范管理的认证活动。

供方符合性声明:

供方(包括生产者、授权代表等)为证实所提供电器电子产品满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自主采用合理方式完成符合性评价并对产品符合性信息予以报送的合格评定活动。供方应在完成产品符合性评价后,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规则》,报送对应产品符合性信息。供方应对自我声明及相关技术支撑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等负责,并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

2018年3月15日,工信部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后实施。

纳入目录的产品,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应该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等相关标准,并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管理范围。列入《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的可暂不按本要求执行。 

 

第一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产品如下:

 电冰箱 

 空气调节器 

 洗衣机 

电热水器

打印机

复印机

传真机

电视机

监视器

 微型计算机 

 移动通信手持机 

 电话单机 

  

检测相关标准

SJ/T 11364-2014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GB/T 26572-2011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26125-2011  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GB/T 29783-2013 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